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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04 經濟日報 記者葉憶如/台北報導 為管控保險業務員不當招攬、亂賣保單現象,金管會保險局昨(4)日宣布修改保險業招攬理賠辦法,修法兩大重點,包括四項管控、以免業務員勸誘消費者借錢買保單,並且對70歲以上長者銷售有解約金保險商品應錄音錄影,修法預告後,2月中旬將正式上路。 金管會表示,這次招攬理賠辦法修正兩大重點,包括借錢買保單,以及銷售保單給70歲以上客戶規定;對借錢買保單祭出四大管控措施,包括第一,增列招攬時應了解要保人繳交保費的資金來源、電子保單要件、被保險人手機號碼及電子郵件,及招攬報告書應納入要保人投保前三個月內是否有辦貸款或保單借款。 第二,保險業招攬人員及業務往來保險經紀人,不得勸誘保戶以貸款或保單借款繳交保費;且保險業也不能給付業務員推介保戶辦貸款繳保費的酬金。 第三,客戶資金來源為貸款或保單借款且購買有保單價值準備金的保險商品(不包括小額終老保險及三年期以下傷害保險),或有生存保險金的房貸壽險商品,保險公司應另指派非銷售通路人員在核保通過前,再以電訪確認招攬人員是否充分瞭解客戶及保險商品適合度等事項;並明確告知客戶,因財務槓桿操作方式面臨的風險及最大可能損失金額。 第四,核保處理制度及程序增訂強化措施,包括評估投資型保險要保人繳交保費資金來源;新增客戶投資屬性若非積極型,就完全不能承保借錢買保單的案件;而保險業需評估繳交保費資金來源是否為貸款或保單借款,包括檢核客戶繳交保費的資金來源是否為投保前三個月內同一保險業的貸款或保單借款;客戶與保險業往來交易,所提供財務資訊具一致性的機制。 在銷售給70歲以上客戶部分,明定保險業銷售各種有解約金的保險商品(不包括小額終老保險及三年期以下傷害險)給70歲以上客戶,銷售過程應錄音、錄影或以電子設備等方式留存軌跡,並由適當單位或主管人員進行覆審,確認客戶辦理該等商品交易的適當性。 金管會要求6月底前保險業就招攬修正草案,應建立系統檢核機制。 此次預告增加「團體年金險不在此限」,保險局也修改辦法增訂對身心障礙者的健康權保障,不得有不公平待遇的規定。 速覽關鍵
1、修法兩大重點,一、勸誘消費者借錢買保單、二、70歲以上銷售過程要錄影 2、對於借錢保單將祭出四大管控措施 3、修法預告後,2月中旬將正式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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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理財翻轉學院 封存檔
十二月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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