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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2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 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農業用地,繼承人於繼承之日起5年內,移轉予其他同為繼承之人並繼續經營農業生產,因該農業用地仍屬同一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所有且繼續經營農業生產,可免依該條但書規定追繳遺產稅,惟仍應自繼承日起列管5年,惟繼承人如將繼承之免稅農地贈與自己之子女,因子女對該被繼承人並無繼承權,不適用前揭免稅規定,縱使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仍應追繳遺產稅。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速覽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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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農地農用時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但需列管5年 2、五年內,移轉同繼承人並繼續農用,可免追繳遺產稅 3、但若是將農地贈與給自己子女,就需追繳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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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理財翻轉學院 封存檔
十二月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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