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1-14 經濟日報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 北區國稅局表示,擔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當出售未經簽證發行的股票時,並不像證券交易所得可以免稅,而會被國稅局視為轉讓出資額,相關獲利歸屬「財產交易所得」,必須併入個人綜合所得,於隔年5月辦理結算申報。 官員指出,北區國稅局轄內有個案例,甲君在2014年以每股面額10元購入未經簽證的A公司股票20萬股,2018年以每股25元出售給乙君,乙君在股票交割當天便完成證券交易稅代徵,甲君誤以為繳交證券交易稅即可,因此去年並沒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報稅。 官員表示,甲君所持有的A公司股票,其實不屬於《證券交易稅條例》所規定的有價證券,不必課徵證交稅,只要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財產交易所得規定進行課稅即可,國稅局查獲發現漏稅後,甲君就整筆交易獲利的部分,遭調增財產交易所得300萬元,補稅並處以罰鍰。 官員表示,這種案例是股份有限公司特有的狀況,這類公司股票多半未上市櫃公開發行,發行股票也不一定有經過銀行簽證,譬如可能有些股份有限公司早期發行銀行簽證股票,但後期又現金增資,新股則沒有簽證,這類公司的股東就得注意自身權益。北區國稅局呼籲,民眾出售股份,應先查明是否屬於簽證發行的股票。 速覽關鍵
1、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的有價證券,不必課徵證交稅 2、未依規定簽證發行的股票,不必課徵證交稅,但出售的獲利必須併入綜所稅 3、有限公司或沒有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轉讓出資額、股份若獲利須併入綜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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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月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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