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一教育 理財翻轉學苑
  • 首頁
  • 關於我們
    • 公司介紹
    • 創辦人介紹
    • 師資陣容
  • 產品服務
    • 2025早會預約
    • 三主題輔銷手冊
    • 熱門議題班
  • 課程活動一覽
    • B. 百寶箱特訓班
    • C. 名人時事報馬仔
  • 會員專區
    • 六大主題班 課前預習區
    • 報馬仔週週報 資源庫
    • 名人時事報馬仔 回放專區
  • 聯絡我們

剪報速覽

律師:以感情為前提的贈與 無法討回

1/8/2020

0 評論

 
2020-01-08 資料來源:江信賢律師,記者王俊忠整理

對於痴情男阿博誤以為同在澳洲留學打工的大學女校友小含有意交往,他匯款給女方,事後察覺女方無意交往,提告要求女方還錢卻敗訴。律師江信賢表示,這種情況,贈與契約都會成立、討不回錢,提醒男女、情侶交往餽贈財物給對方時,要審慎考慮清楚,因為財物一旦送出去,就不要想能討回來。
江信賢說,如在交往階段送出財物,考慮日後可能有索討回來的問題,最好以立借據方式處理、建立借貸關係,日後才有機會索討。

除非立借據 才有機會

對於以附帶感情交往或結婚條件的贈與行為,江律師說,在法律實務面涉及違反公序良俗,如告上法庭,法官是不會採信這種附感情條件的贈與。例如,他曾經手1件男方以日後與女方將結婚為前提,送BMW名車給女方,後來2人結婚不成,男方提告要討回BMW,被法官判決敗訴、不得追討。
江信賢說,不過,有1種附帶法定義務的贈與,在法律上是會成立的,如某父親要求兒子按月給付一定數額的扶養費,他就同意把房子送給兒子,這是因為兒子對父親負有扶養義務。但男女、情侶交往感情,並非法定義務,不能用於附帶條件的贈與。

圖片
速覽關鍵
  • 情侶交往感情並非法定義務,不能用於附帶條件的贈與
速覽重點
1、情侶交往餽贈財物給對方時,一旦送出去,就不要想能討回來了
2、附帶感情交往的贈與行為,法官不會採信其附帶條件是成立的
3、情侶交往階段餽贈財物,若日後有索回的可能,最好要立借據​
圖片
0 評論



發表回覆。

    作者

    理財翻轉學院

    封存檔

    十二月 2020
    十一月 2020
    十月 2020
    九月 2020
    八月 2020
    七月 2020
    六月 2020
    五月 2020
    四月 2020
    三月 2020
    二月 2020
    一月 2020
    十二月 2019
    十一月 2019
    十月 2019
    九月 2019
    八月 2019
    七月 2019
    六月 2019
    五月 2019
    四月 2019
    三月 2019
    二月 2019
    一月 2019
    十二月 2018
    十一月 2018
    十月 2018
    九月 2018
    八月 2018
    七月 2018
    六月 2018
    五月 2018
    四月 2018
    三月 2018
    二月 2018
    一月 2018
    十二月 2017
    十一月 2017
    十二月 2016

    六大主題

    全部
    【主題-不動產】
    【主題─保險】
    【主題─傳承】
    【主題-所得】
    【主題-贈與】
    【主題─遺產】
    【使用說明】

    RSS 訂閱

聯絡我們


圖片
圖片


​電話:03-2871660

Email: [email protected]


​
​Copyright © 2017 善一教育.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權所有,禁止擅自轉貼節錄
  • 首頁
  • 關於我們
    • 公司介紹
    • 創辦人介紹
    • 師資陣容
  • 產品服務
    • 2025早會預約
    • 三主題輔銷手冊
    • 熱門議題班
  • 課程活動一覽
    • B. 百寶箱特訓班
    • C. 名人時事報馬仔
  • 會員專區
    • 六大主題班 課前預習區
    • 報馬仔週週報 資源庫
    • 名人時事報馬仔 回放專區
  •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