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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2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 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同條文第3項亦規定申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及已納稅額之扣抵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亦即其扣抵稅額以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後增加之稅額為上限。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個人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及扣抵稅額者,應檢附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在大陸地區完納所得稅額證明,證明內容應包括納稅義務人姓名、住址、所得年度、所得類別、全年所得額、應納稅額及稅款繳納日期等項目,且所檢附之各項大陸地區賦稅關係文書,均應將大陸地區公證處所核發之公證書,送交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供稽徵機關核認,據以申報扣抵稅額。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彰化分局綜所稅課 黃瀞慧 電話:04-7274325轉203 速覽關鍵
速覽重點
1、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入台灣的所得課徵綜所稅 2、在大陸地區已繳納得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3、可扣抵數額依因加入大陸所得而增加的應納稅額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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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理財翻轉學院 封存檔
十二月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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