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30 經濟日報 記者徐碧華/台北報導 游先生(化名)重病期間,家人從他的帳戶密集提領現金,總金額達350萬元,家人說花掉了,國稅局認為是隱匿遺產,要求舉證流向,最終只拿得出30萬醫療支出證明,320萬元被加回遺產總額計算遺產稅。 財政部訴願案去年有一件,兒女為母親辦延壽法會,提現逾千萬元,但口說無憑,被計入遺產,加課逾百萬遺產稅。 游先生的遺產稅案是南區國稅局處理,官員提示幾個關鍵字:(1)重病期間;(2)鉅額提現;(3)無法舉證。三個關鍵字都「中」了,被提領的現金會被視為遺產課徵遺產稅。 法令上的文字用語是這樣的,遺贈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而其繼承人對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不能證明其用途者,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仍應列入遺產課稅。」 遺產稅是對遺產課稅,指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財產,官員指出,在「死亡前」把財產轉移出去,會被合理懷疑在逃避遺產稅。而被繼承人帳戶的錢被大量「提現」更加深這種猜測,一旦提領現金,資金流向就斷線了,國稅局查不到資金被轉到那裹去。 官員指出,碰到被繼承人生前帳戶有密集提現情況,國稅局會做兩件事,第一件行文醫院,要求醫生的診斷證明,以判斷被繼承人的意識。第二件是請繼承人說明,繼承人就要舉證出提現做什麼用,「不能證明其用途」,計入遺產。 南區國稅局確定350萬元的提現時間,正是在游先生死亡前意識混亂的重病期間,繼承人只能提出30萬元的醫療費用憑證,350萬元-30萬元=320萬元。這320萬元計入遺產總額。官員說,原本是課不到遺產稅的,加上這320萬元,剛好過課稅門檻,需繳幾萬元的遺產稅。游先生的遺產稅案影響的稅額小,有的案子影響蠻大的。 台大醫院出具的診斷書說明林媽媽(化名)106年9月6日昏迷至同年月20日死亡,就在前述的重病期間,林媽媽五個金融帳戶裹的錢提現一空,總計提了1,400多萬元。林媽媽的兒女主張,幫林媽媽做了13天的延壽法會,一天110萬元,1,400多萬都花在這兒。另外,請了32個月的看護,花費67萬多元。兒女們提出做法會的供品、香燭、金紙等支出明細,但是沒有對應的收據等憑證。 最後,北區國稅局只認重病期間的推定看護費用和在醫院的醫療支出,1,400多萬元的法會支出被剔除。林媽媽的遺產稅案適用10%的稅率,為此多繳140多萬遺產稅。南區國稅局官員提醒,被繼承人重病期間,繼承人代為處理財務,一定要留憑據,即便是提現家用,日常生活支出最好留下發票等憑據。 速覽關鍵
1、重病期間家人提領350萬,只拿出30萬醫療支出證明,320萬被計入遺產總額 2、重病期間家人提領1400多萬,子女主張做13天延壽法會,支出被國稅局踢除 3、國稅局對被繼承人生前有密集提現情況,會行文醫院及請繼承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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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月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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