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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7 經濟日報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 安侯建業會計師劉中惠指出,台資企業從中國大陸匯出資金有三大管道,一是運用跨境貿易,第二是股息、權利金等各類非貿易類項目,第三是股權轉讓或減資等資本項目變更,境外資金匯回專法主要是適用於第二種作法。 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昨(16)日舉辦大陸稅務趨勢研討會,劉中惠分析,在急劇變化的外部環境下,台商若選擇將產能轉向國外,不僅要煩惱新的生產基地在哪、現有設備廠房與員工如何安置,由於大陸實施外匯管制,還得面臨資金如何匯出的問題。 劉中惠表示,台商要將大陸資金匯出,主要有三大管道,第一種是透過跨境貿易,向境外支付貨物或設備的採購款,這種匯出方式由於有實體貨物,因此較為單純,但要注意這種交易的情況,會由海關、銀行以及外匯管理局直接進行管控。 劉中惠表示,第二種常見管道則是運用非貿易類的經常性費用,諸如對外支付服務費、特許權或專利權使用費、利息、代墊代付款以及股息紅利等,這方面就是由稅務局以及銀行作為對口。 第三種常見管道則是資本項目支付,像是對外進行股權轉讓,這就要注意扣繳義務與稅率,還會因為被轉讓企業的稅籍身份,而有不同的稅務規定;劉中惠表示,如果已經打算縮短在大陸的產能,也有一種作法是減資後將資本匯出,但程序複雜,要經過商務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外匯主管部門等各大關卡同意,相對而言既耗時,控管也較嚴格。針對台資企業從大陸匯出資金的數種作法,賦稅署官員受訪指出,若是營利事業要 匯回境外轉投資收益,境外資金專法主要適用於第二種作法,也就是透過股息匯回的方式,才能夠適用專法管道以及優惠稅率。 速覽關鍵
1、台商透過跨境貿易的匯款,已由海關、銀行以及外匯管理局直接管控 2、台商匯出資金常運用非貿易類的經常性費用,這部份是由稅務局及銀行作為對口 3、第三種常見管道是資本項目支付,例如對外進行股權轉讓,或是減資後將資本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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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月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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