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5-12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民眾報稅時可在2.4萬限額內列報保險費扣除額,但國稅局也提醒保費扣除常見錯誤,包括列報非人身保險、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未在同申報戶等,提醒納稅人注意。 此外,國稅局也常遇到民眾詢問,在國外念書的子女於當地投保保費可否列舉扣除?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居住國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當地投保人身保險所支付的保險費,可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只要檢附單據就沒問題。 舉例來說,納稅人陳先生的女兒在國外念書,女兒2018年在當地自行投保傷害險,並繳納保費換算為新台幣2萬元,陳先生在國內也幫女兒投保人壽保險並繳納保費1萬元,另外還有女兒健保費9,000元。 以此例來看,國稅局指出,列舉健保費不受金額限制,因此9,000元健保可全數列入;其餘人身保險方面,由於每一被保險人每年保險費列舉扣除額以不超過2.4萬元為限,女兒國外傷害險、國內壽險合計達3萬元,僅能列報2.4萬。因此試算起來,陳先生在報稅時可列舉女兒保費3.3萬元。 國稅局提醒,如果要申報國外投保的人身保險費扣除,記得審慎保存保費收據及保險單等。 此外納稅人最常搞錯的規定還有:是不是所有保險費都可以列舉扣除?國稅局解釋,只有人身保險才可以,例如壽險、傷害險等,如果是車險、火險、責任險等產險,就不能列入。 而財政部今年放寬健保費列舉扣除規定,以眷屬身分投保者,無論被保險人是否為同一申報戶,健保費都可由納稅人申報扣除。 速覽關鍵
1、保險費扣除額只有人身保險才可列舉扣除 2、國外投保的人身保險費也可以申報扣除 3、今年放寬健保費不論被保險人是否為同一申報,都可由納稅人申報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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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月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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