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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離家棄子38年討生活費 兒聲請免除扶養 法官准了!

5/25/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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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5 Yahoo奇摩(綜合報導)

​南部一名吳姓婦人(71歲)在38年前離家出走改嫁另組家庭,直到配偶過世才回頭和2名兒子見面並要生活費,但張姓兄弟認為母親從未盡到扶養責任,因此聲請免除扶養義務,台南地院法官認為吳婦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兒子義務情節重大,張姓兄弟請求免除扶養義務有理同意裁准。
台南地院法官認為吳婦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兒子義務情節重大,張姓兄弟請求免除扶養義務有理同意裁准。據《聯合》報導,張姓兄弟主張母親1982年7月最後一次離家後未曾再回,父親登報尋找仍無所獲,因此在1988年11月訴離獲准,事後得知母親已在2001年3月另組家庭,直至2004年配偶過世才和他們見面並要生活費,念及骨肉親情偶有金錢接濟,但工作收入不高還有妻子要養,因此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
​
法官認為吳婦對於兒子確有未盡扶養及照顧事實,且未提出有何不能盡扶養義務事由供法院審酌,因此同意裁准張姓兄弟請求免除扶養義務,全案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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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覽關鍵
  • 法官裁准不須對離家棄子38年的母親負扶養義務
速覽重點
1、婦人離家出走幾十年,現回頭向2個兒子要求生活費
2、兒子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
3、法官認為婦人對兒子確未盡扶養及照顧事實,裁准兒子可免除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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