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23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一次繳納現金確有困難時,納稅義務人可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我國境內之遺產稅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其中申請以被繼承人買賣取得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須視被繼承人取得該土地日期與該地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日期之先後,而核認係全額或按比例抵繳。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若於劃設前已為被繼承人買賣取得,該土地得以全額抵繳,若被繼承人於劃設後始買賣取得,可抵繳之金額上限計算公式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得抵繳遺產稅之限額=依本法計算之應納遺產稅額 ×(申請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財產價值/全部遺產總額)〕。 該局舉例,被繼承人甲君於108年死亡,其遺產稅經國稅局核定遺產總額為5,000萬元,應納稅額為300萬元,甲君未遺有存款等現金,繼承人申請以其所遺A地號公共設施保留地(持分全,核定價值300萬元)抵繳遺產稅,其得抵繳限額視情形分述如下: 一、假設甲君於62年買賣登記取得A土地,該土地後於65年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屬於劃設前已為被繼承人買賣取得,則繼承人可申請以A土地抵繳遺產稅300萬元,亦即可全額抵繳。 二、假設甲君於92年買賣登記取得A土地,該土地於65年即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係被繼承人於劃設後始買賣取得,A土地得抵繳上限稅額為18萬元【應納稅額300萬元×(A土地價值300萬元/遺產總額5,000萬元)】,即可以A土地持分100分之6抵繳。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請以繼承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時,倘被繼承人係於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始買賣取得者,須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第3項規定之比例計算得抵繳之稅額。 (聯絡人:徵收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06) 速覽關鍵
1、要以實物進行抵繳,需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以上及現金資產不足以支付才可申請 2、公共設施保留地若於劃設前是被繼承人買賣取得,該土地可以全額抵繳 3、若被繼承人是於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始買賣取得者,按遺贈稅規定的比例計算可抵繳稅額
0 評論
發表回覆。 |
作者理財翻轉學院 封存檔
十二月 2020
六大主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