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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7 工商時報林昱均╱台北報導 企業開放親屬認購股份,如果價格明顯低於市價,國稅局將視為贈與行為、課徵10%∼20%贈與稅。 國稅局官員指出,近年來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時,不少中小企業主放棄認購新股,而將認購權賣給二親等內親屬,形同迂迴贈與,讓市價每股幾百元股份降到每股10元基本面額。 依照我國公司法第267條規定,如果原股東放棄依持股比例取得新股認購權時,公司可以就未認購部分公開發行、或是請特定人認購。然而,這條法規反而成為未上市櫃之中小企業主的贈與避稅管道。 官員提醒,雖然稅法多以二親等內交易行為視為贈與,即使三親等以上或無親屬關係,符合遺贈稅法的贈與要件,境內民眾將境內外資產送給他人,統統要課徵贈與稅。 若贈與淨額在2,500萬元以下,適用10%稅率;其淨額為2,500萬元∼5千萬元,適用15%稅率與累進差額125萬元;超過5千萬元則適用20%稅率與累進差額375萬元 速覽關鍵
1、近年不少中小企業主放棄認購新股,將認購權賣給二親等內親屬,形同迂迴贈與 2、企業開放親屬認購股份,如價格明顯低於市價仍視為贈與行為 3、即使無親屬關係,只要境內民眾將境內外資產送給他人,都要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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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月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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