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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30 Smart 智富月刊 撰文:駱潤生 因為現今稅法的變更,若哪天您走了,這張保單的保單價值會成為遺產而被課徵遺產稅。您不妨先將這張保單解約,把資金轉換至目前這張新的保單上,如此一來可節稅唷!」 最近各大媒體常出現類似事件的報導,因為在金管會期望保險公司調降宣告利率的政策下,保險公司將業務目光轉移到變更要保人的相關商機上。但是,一知半解的錯誤規畫,往往會造成保戶重大的虧損。 首先,早期保單預定利率有高達6%以上的,保戶解約轉而投保預定利率不到3%的新保單,這樣真的划算嗎?再者,這樣真的能省到稅嗎?雖說人壽保險的死亡給付,以及年金保險的確定年金給付,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於指定受益人者,依《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但如涉有規避遺產稅等稅捐情事者,稽徵機關仍得依據有關稅法規定或《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所定實質課稅原則課徵遺產稅。 此外,保單除了保險人(保險公司)以外,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安排至關重要。以坊間常見的「三代保單」來說,父親是要保人,兒子是被保險人及年金受益人,孫子是死亡理賠金受益人的安排,來看看會產生哪些稅負?如果父親先過世了,因保單屬於要保人的財產,該保單須以死亡當天的保單價值金計入父親遺產項目中的「其他資產」,申報遺產稅。 若兒子死亡,身故理賠金給付孫子,但保費由父親出資,屬於父親贈與孫子行為,該筆保險金加上父親當年度其他贈與金額,合計若超過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父親必須在30日內主動申報贈與稅。 另外,「最低稅負制」自2006年1月1日開始實施,人壽保險和年金保險在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的情況下,受益人所領到的保險給付,則要計入最低稅負基本所得額。上述關於孫子領到的死亡理賠金,以及兒子每年領的生存年金,符合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都符合上述「最低稅負制」規定。 保險最大的功能除了保障外,尚有傳承與分配的功能,但相關的專業相對複雜,需要有經驗的從業人員協助做正確的規畫,而保戶也要評估自身解約的目的及結果,才不會得不償失。 速覽關鍵
1、保單的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安排很重要,要了解規劃目的,避免得不償失 2、三代保單要保人(父)、被保險人(子)、受益人(孫),當父過世,需申報遺產稅,當子過世,會有贈與問題 3、領到的生存金及死亡理賠金,若因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會有最低稅負制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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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理財翻轉學院 封存檔
十二月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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