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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01 經濟日報 記者蘇秀慧╱即時報導 個人匯回海外資金,屬海外所得才有課稅問題,財政部官員今(1)日表示,所謂海外所得包含: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薪資所得、租賃及權利金所得、自耕漁牧林礦所得、財產交易所得、競技競賽中獎獎金、退職所得和其他所得。 非海外所得則不課稅,包含:投資本金、減資退回、借貸、償還債務款項、存款本金、財產交易本金和其他資金
台商匯回海外資金應否課稅,必須由台商個人提示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認定,非海外所得就不必課稅。 屬直接投資本金收回,官員指出,台商可以提示處分被投資事業股權,或被投資事業減資退還款項文件。投資金融商品本金收回,則提示投資匯款證明或其他投資資金相關證明文件;保管銀行、券商等機構出具的交易對帳單或其他投資證明文件。 如果是原預計投資資金撤回,官員說,則提示經濟部投審會核准文件、投資匯款證明或其他原預計投資資金相關證明文件;因故撤回投資資金相關證明文件。 至於海外借貸或償還款項,官員說,提示借入款、貸放款收回證明。海外金融機構存款本金,則提示銀行存摺存入證明、存入資金匯款證明或其他存入資金相關證明文件;金融機構 對帳單或交易明細相關證明文件。 海外財產交易本金,官員說,應提示原購買財產或權利契約書及資金匯款 證明或其他資金相關證明文件;持股證明、不動產及車輛登記資料或其他 財產及權利持有證明;財產或權利交易契約書、移轉證明、交易稅費、仲 介費憑證等相關證明。 速覽關鍵
速覽重點 1、父母相繼過世,留下百萬元遺產給30歲的女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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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理財翻轉學院 封存檔
十二月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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