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15 工商時報 林昱均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依照我國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台灣人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的所得稅額,可從應納稅額中扣除。 國稅局說明,台籍民眾被派赴大陸地區辦事處服務者,其由台灣地區總機構直接給付或撥付大陸地區辦事處給付的報酬,應由台灣總機構扣繳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所得稅款,並填報臺灣地區人民薪資所得扣繳憑單。 如果台籍民眾在大陸當地另有薪資所得,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亦應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因此,如果領有大陸地區營利事業給付的所得,納稅義務人應自行併計台灣地區所得計算應納稅額。 速覽關鍵
1、大陸來源所得,應併入台灣所得申報綜所稅 2、在大陸地區已繳納的所得稅額,可從應納稅額中扣除 3、大陸所得扣抵限額已不超過加計大陸所得而增加的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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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月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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