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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3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民眾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是常見的節稅方式。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納稅人若是因繼承取得房屋,且繼承過戶後仍符合相關要件,則所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利息也可申報列舉扣除。 為了減輕買房壓力,民眾在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只要符合一定條件,就可列舉扣除購屋借款利息,每年以30萬元為限。必須同時符合三大要件。 首先,房屋必須登記在納稅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名下,且必須在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完戶籍登記,才可列報。 其次,該房屋不能出租、供營業或供執行業務使用;第三,必須取得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的當年度利息單據。 國稅局表示,納稅人繼承房屋,若符合前述要件,繼承人後續支付的購屋借款利息,也可在報稅時申報列舉扣除,不過屬於增貸部分的利息,就不符合要件,不可列舉扣除。 舉例而言,甲君在2001年購買自用住宅,向銀行借款800萬元,甲君在當地辦完戶籍登記,符合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要件。甲君在2018年死亡,由兒子乙君繼承房屋,剩餘未償還銀行借款餘額250萬元也由乙君承受。 乙君繼承之後,也同樣在當地辦理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營業,則乙君可申報列舉扣除該房屋未償還銀行借款250萬元之購屋借款利息。 另外乙君另向銀行增貸300萬元,增貸部分就非屬房屋購置貸款,不得申報列舉扣除該部分借款利息。 國稅局提醒,民眾若將原房貸轉貸到其他金融機構,可能因為歷經多次轉貸及時間久遠,未能妥善保存相關資料,導致稽徵機關難以認定該貸款為原始購屋所借,影響自身節稅權益,提醒民眾記得要妥善保存相關文件。 速覽關鍵
1、綜所稅列舉扣除購屋的借款利息,每年以30萬元為限 2、房屋必須不能出租且登記在納稅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名下 3、繼承房屋後續所支付的借款利息若屬增貸部分不可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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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理財翻轉學院 封存檔
十二月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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