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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償提供房屋與他人做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 仍須核課租賃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8/7/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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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8-07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表示,提供房屋與他人做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雖未收取租金,仍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本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所稱他人,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

依前揭法令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依法得免除設算租賃收入之要件有二,第一是無償,第二是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二要件缺一不可,故房屋無償提供予公司使用,因公司為以營利為目的之法人組織,縱無收付租金之事實,但因借與該「他人」已涉供營業使用之行為,不符合第二要件,故依規定仍須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設算租賃所得。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稅股徐股長  08-7899871轉200

速覽關鍵
  • ​免除設算租賃收入二要件缺一不可
速覽重點
1、無償提供房屋給他人營業使用,仍須計算租賃所得
2、需以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所得,課徵綜所稅
3、免除設算租賃收入要件有二項,第一無償,第二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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