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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0 聯合報 記者劉星君/高雄報導 李姓婦人三年前過世,留下總重卅三公斤、價值約四千多萬元的金條,與李婦同住的二女兒將金條全存入名下銀行保險箱,未料隔年二女兒也辭世,其他五名兄弟姊妹為黃金所有權鬧上法院。 李婦的么子主張其中五百兩黃金是他早年所買交給母親保管,但其他四名手足堅持是遺產,應五人平分,一、二審法院李婦所生的鄭姓么子(約五十歲),聲稱自一九九六年到二○○三年間工作時,將部分薪資交給媽媽,並委託媽媽代他購買黃金;媽媽生前購買黃金習慣更達四十年。
都判么子敗訴,可上訴。 根據高雄高分院判決,鄭說,二○○四年五月下旬,他與媽媽清點兩人各自持有黃金數量,當時二姊也在場,母親還將她黃金條數記載在當天的日曆紙上。鄭主張,他有五百兩黃金放在媽媽住處,並提出黃金保證書。 鄭家么子指控,母親在二○一五年九月過世,長期與媽媽同住的二姊卻瞞著他,將全部的黃金搬進她名下的銀行保險箱存放,直到隔年二姊突然過世,會同國稅局前往開箱清點後,才發現保險箱內存有九十六條的五兩黃金、十五條一公斤黃金。 鄭家么子主張,其中九十六條的五兩黃金、總重四百八十兩,其實是他的五百兩黃金所剩,他提出持有五百兩黃金的保證書,要求法院確認四百八十兩黃金應屬他一人所有。 鄭的其他四名兄弟姊妹不同意,辯稱全部的黃金是存在老二保管箱內,依法就是老二個人所有;老二未婚沒有子女,過世後,所有黃金應由五個手足平分繼承。 一審屏東地院勘驗鄭家么子提出的母親手寫日曆紙,認為記載的黃金數與保管箱內總數並不吻合,難以證明該手寫日曆紙與本案黃金的關聯,此外,他也無法證明當年有足夠資力購買這些黃金條塊,單純持有保證書並不能證明他就是五百兩黃金的所有人。 二審合議庭質疑,鄭家么子指母親過世,他被二姊阻擋無法進入母親住處,一般人若知屋內有自己大量黃金卻無從入內,必定會以各種管道或方式取回,他卻毫無動作,直到二姊過世才提告,有違常理,判他敗訴。 速覽關鍵
速覽重點 1、李婦三年前過世,留下金條共32公斤,價值約4千萬 2、李婦往生後,與其同住的二女兒將金條存入銀行保險箱 3、二女兒卻在2年後也辭世,其五個兄弟姊妹為黃金鬧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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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理財翻轉學院 封存檔
十二月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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