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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觀點

贈與這樣送才聰明

3/28/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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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標題: 千萬房產全送獨子慘被丟包醫院 「連安養院都退租」老父留一口氣討公道
分享日期: 2019/03/29
判決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106重訴108
 
 
贈與這樣送才聰明

新聞摘要:
 
 
一、贈與後惡言相向,還不給生活費
 
新竹一名擁有千萬財產的老翁將土地房產全部無償贈與獨子後,卻認為兒子媳婦對他不孝,因此向法院主張撤銷贈與,不過,法官調查雙方當時的贈與契約並未加註附加條件,因此判定老翁敗訴。
老翁表示,獨子2013年繼承妻子的遺產後,向他表明自己會孝順他、照顧他,還口頭答應每月要給他2萬元的生活費,因此自己才將名下的土地無償贈與給兒子。只是相隔不過3年,老翁車禍後需要照顧,但兒子媳婦卻翻臉不認人,不僅沒有按約給他生活費,媳婦還對他惡言相向,更可惡的是兒子竟將房地向銀行抵押借款再轉贈給媳婦。
 
 
二、存款被領光光,想要回贈與
 
2018年老翁又因攝護腺開刀,但住院期間兒子不顧他需要人照料竟將他獨留醫院,女兒想幫他辦理出院送到安養院時,兒子竟將安養院退租。老翁繼續指控,媳婦利用他對兒子的信任,將交託保管的存摺、提款卡、證件等資料設下陷阱讓他簽下借條,連房子售出的350萬都被媳婦以提款卡每月領取9萬元的方式領光光,老翁要求兒子媳婦交還所贈與的房地。
 
對於父親指責他不孝,兒子也無奈表示,夫妻倆並沒有父親說的不管不顧、口出惡言,兒子說,護理之家的照護費用都是自己負擔,妻子為了照顧父親還回娘家借錢。
 
 
三、贈與無附有負擔,無法撤銷贈與
 
法官調查,當時的房地所有權贈與契約書中均未特別註明贈與附有負擔,不過,老翁還是認為「現在我沒有錢,他對我不孝,我不要贈與給他。」
 
新竹地院法官認為,傳統孝道觀念因隨時代變遷而有不同內涵,法律行為內容則須具體明確,父母贈與子女財產,固係源於親情慈愛,但贈與契約本身屬法律行為,無法任意撤銷,也不能單純以父親認為兒子不孝,即行使撤銷權,最後判定老翁敗訴。
 
 原文網址: https://goo.gl/1sbZX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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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覽關鍵
  • 未註明贈與附有負擔,法官判定無法撤銷贈與

速覽重點
1、老翁將土地無償贈與給兒子,不過3年兒子媳婦翻臉不認人
2、老翁提告要求兒子媳婦需交還所贈與的房地
3、房地所有權及贈與契約書均未特別註明贈與附有負擔贈,無法任意撤銷


【31觀點】
 
有看過今年2/19「31觀點」分享的個案中嗎?爺爺因希望能蓋個圖書館,來紀念曾祖父,於是將名下多筆的房地過戶贈與給孫子,沒想到,過戶後,孫子就開始惡言相向,氣得爺爺決定上訴要拿回贈與的房地產,經過二審高院也只拿回一部份的財產,讓人更難過的是,爺爺在審理期間爺爺也過世了。
而今時隔一個多月時間,又再度看到令人氣憤又傷感的新聞,「千萬房產全送獨子,不過3年兒子媳婦翻臉不認人,老翁提告要求兒子要返還所贈與的房地」,然而法院的判決結果是「無法撤銷贈與」,其贈與事實已無法改變。
 
現在兩代、甚至三代之間、是世代不同?還是家庭教育、社會教育的改變?,讓價值觀、人生觀也變的不一樣了呢?
善一在傳承稅務的課題上,真心希望長輩們能夠先保護自己,千萬不要錯信的不肖子女,而造成自己痛苦的晚年。
 
如果實務上考量真的要贈與的話,請長輩們要注意以下三件事:
 
 
一、贈與要附條件
 
從民法412條有關撤銷贈與的規定,就知道贈與可以有附帶條件,如果受贈人不負擔附有條件,就可以撤銷贈與的,所以贈與時的贈與契約可以善用此規定來自我保護喔!
 
贈與申報所需的文件,其中一項就是贈與契約書,所以只要在契約書上寫清楚附有負擔的條件內容,當子女未履行負擔條件時,就可要求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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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父母贈與子女房產,記得要在贈與契約書上簽訂但書附帶條件,例如註明子女受贈該資產後,應孝敬父母到終老,或每月應提供多少生活費等,若子女沒有遵守約定,就可訴請返還、撤銷贈與。因為若是契約上無附帶條件,一旦贈與子女後反悔,要訴請判決取回,就很困難了。

  • 參考法條:民法412條
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負擔以公益為目的者,於贈與人死亡後,主管機關或檢察官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
  
 
二、贈與可以加上信託 

1、自益信託-已經送給小孩時

父母若是已經贈房子給子女了,信託就必須選擇為「自益信託」,但父母登記為受委託人,能全權管理處分房產,子女則設是房屋的委託人與受益人,能接受財產利益的保障,但因子女為委託人,恐有任意撤銷信託之虞。
 
 2、他益信託-還沒送給小孩時
​
若是還沒有送給子女,則可以設定為「他益信託」,例如父親為委託人,信託給母親當受託人此時父是委託人,母親為行使房產所有權的受託人,子女則設定為受益人,信託內容並可訂定房產的使用、利益分配,及如子女成家立業後、或30年後始能移轉等具彈性的內容,不用直接贈屋給子女,也能讓子女享受房產的獲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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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可以設立抵押權登記
 
過去「養兒防老」的觀念已非定律,為避免子女「有房子就不要老子」的狀況發生,父母也可做「抵押權設定登記」,讓彼此成為債務關係,子女若拿房產去借貸,銀行就會認定為二胎而拒絕借款。
 
或是父母要贈屋給子女時,若小孩尚未成年或是覺得小孩人格心智尚未成熟,可以辦理預告登記給父母,屆時子女若要處分時,產權就無法任意移轉。 因為在預告登記尚未塗銷前,子女想要處分不動產產是會有障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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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貼心提醒
1、抵押設定只能避免子女向銀行借錢,如果跟地下錢莊還是有可能借的出來喔!
2、設定抵押權還是可以買賣,除非房屋有其他特殊設定或限制,限制登記包括預告登記、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及其他依法律所為禁止處分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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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法條:
  • 民法第867條: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 土地登記規則第 136 條:
土地法第七十八條第八款所稱限制登記,謂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其土地權利所為之登記。前項限制登記,包括預告登記、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及其他依法律所為禁止處分之登記。

  •   特別提醒
1、撤銷贈與需在一年內行使其撤銷權。
2、信託可以設定信託監察人,以保障權益。
3、即使設定抵押權還是可以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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