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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償代人還債,須課贈與稅

11/2/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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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標題:無償代人還債,須課贈與稅
分享日期:2018/11/2
 
 
你以為「不是贈與」其實是「贈與」!

新聞摘要:
 
 
一、不是只有贈與現金是贈與
 
甲君的兒子乙君在2015年1月間購買房屋,並向銀行貸款2,000萬元,甲君不希望兒子背負高額銀行貸款,2016年1月間解定存為乙君償還貸款,此時甲君應依遺贈稅法規定申報繳納贈與稅,也就是以2,000萬贈與額扣除免稅額220萬後,乘以稅率10%,需課徵遺贈稅178萬元。
 
 
二、無償幫別人還債是贈與
 
中區國稅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明定,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其免除或承擔的債務,以贈與論,應課徵贈與稅。依法繳稅是國民應盡的義務,如果無償幫別人還債,實際上就是贈與財產的一種,無法以此規避贈與稅,此情況尤其常見於親子間,納稅義務人要特別注意。
 
 
三、經查獲應於10日內申報贈與稅
 
官員進一步表示,無償還債其實就是贈與財產,稽徵機關為防止納稅義務人利用此種方式逃漏稅,這種情況下就是以贈與論,必須課徵贈與稅,若經查獲未辦理申報,稽徵機關會先通知當事人於收到通知後10日內申報贈與稅,如逾限仍未申報,除補稅外還要依規定處罰。
 
 
 

【31觀點】  ​

國稅局每年幾乎都將贈與稅查核列為查稅重點之一,要注意喔,不是只有給他人現金或資產叫「贈與」,無故免除他人欠自己的債務、替他人承擔債務、或用自己的錢幫他人購置房產等,都「視同贈與」。親人間大筆資金的移轉更是國稅局查核的焦點,只要檢視資金移轉的形態,符合稅法對於「贈與」(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他人)定義,而民眾又無法提出合理證據說明,就會被視為贈與而補稅。

一、以為不用申報其實是「視同贈與」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本法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但也要留意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視同贈與」的規定。
 
上述新聞就是因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的規定「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視同贈與」,所以需補報贈與稅。
除了無償代人還債須課贈與稅外,只要財產之移動,具有下列六款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需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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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貼心提醒:若有上述情況但未申報贈與稅,萬一被查到,記得要在收到國稅局通知十日內補稅才不會有罰緩,否則若超過10日就和一般贈與一樣,會依遺贈稅法第45處2倍以下罰緩,或是第46條的規定罰緩1~3倍。

  • 財政部解釋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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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親等財產移轉要注意的事
 
常見因為節稅或是傳承規劃,會有二親等間運用買賣或是贈與的方式移轉財產,國稅局針對這部分的財產移轉都會列管,所以應妥善保管契約書及收付款資金流程等相關資料,以免被國稅局查核時,因無法提出確實買賣價款證明,而被課徵贈與稅。
 
1、支付價金證明: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如未能提出支付價款證明,稽徵機關將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國稅局表示,支付價款證明,並無形式上限制,凡能提出支付價款之金錢來源或支付憑證,足以證明買賣行為確屬真實,而非取巧虛構以逃避贈與稅之課徵者,自不會以贈與論課徵。所以,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如未支付價款,將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2、贈與附有負擔:父母想將不動產移轉給小孩,為了節省贈與稅的負擔,有些父母會先向金融機構貸款後,贈與契約也約定其貸款由小孩負擔,申報不動產贈與時即主張貸款由贈與總額中扣額,但事後貸款實為父母(贈與人)所償還,像這類非屬小孩(受贈人)負擔貸款是不得自贈與總額中扣除。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會補徵贈與人的贈與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需補徵贈與人的贈與稅。
 
3、贈與撤銷規定:依據民法第406 條: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即是贈與。但如果後來想撤銷贈與或是反悔不想送,可依據民法408條、412條和416條規定撤銷贈與。

  • 貼心提醒:贈與事實在國稅局查獲或被人檢舉之前撤回,視為贈與撤銷。但若被檢舉或查獲,就要繳贈與稅且會有處罰喔!

  •  財政部相關解釋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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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移轉不動產稅負參考
 
父母移轉不動產給子女常見方式所需負擔的稅負參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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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貼心提醒:105年房地合一後,要注意非自用住宅之出售所得稅已大幅提高,若贈與後又有出售之規劃,可能節省了贈與稅卻遭課徵更高之所得稅,所以如有不動產移轉之需求時,建議最好先評估移轉的目的及稅負,才不會造成錯誤的規劃喔!
​
 新聞來源:https://goo.gl/3unxS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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