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摘要: 一、父親生前的移轉資產安排: 女兒指父親有重男輕女觀念,生前就陸續贈與給3個兒子價值1億多元的地產。 二、父親預留的遺囑內容 桃園市蔡姓男子有多筆土地,4年前過世前,以遺囑交代價值尚未移轉的2億餘元的土地都給兒子,女兒給1千多萬元,蔡過世後就引發女兒爭產。 三、訴訟的過程 1、女兒覺得遺囑侵害她的繼承權,一度打遺囑無效官司,但法院認定預立的遺囑有效。 2、女兒再以當初獲贈一千多萬元時,未注意有一筆價值2億多的土地應該列入遺產依繼承比例分割,打分割遺產官司爭權益。法官查出雙方在訴訟期間已合意移付調解,且調解成立,和解條件清楚記載於調解筆錄內,以調解的正當性及合理性均無疑義,裁定駁回蔡女撤銷調解的聲請。 【31觀點】 「財產」問題沒有處理好,是最容易造成家人間的爭執,處理不當衍生的法律問題,更是勞民傷財兩敗俱傷的事。所以最好在事前做好相關準備,才不會在事後勞心勞力,傷了家族間的感情。 上述個案中,上億資產的蔡父因為對於財產給誰給多少,有他的想法,所以早早就開始陸續贈與給兒子,之後的遺產也以遺囑來表達自己的安排,雖然過程中無法避免女兒覺得不公平,但結果畢竟還是依廖父的想法,達到房產主要傳給兒子的心願。 一、超額贈與,一箭雙鵰 依蔡父對於財產的安排,可以想像蔡父是有些重男輕女,而且對於不動產覺得應該要給兒子比較多的,所以如果蔡父沒有提前規劃,則百年後他的遺產將會依照民法應繼分來分配給繼承人,這樣的結果肯定非蔡父所想要的。所以即使在生前移轉要繳土增稅、贈與稅等稅負,還是在所不惜。 財產移轉有三個路徑,贈與、買賣或繼承,一般來說,不動產留待繼承是較省稅的方式,但是依蔡父不動產的比例及不動產想要留給兒子的心願,如果沒有在生前移轉一部份,全部留待繼承,若其他動產不足以給付特留分時,將會有房產被分割分配或共有的問題。 另外從相關資料預估廖父的遺產稅率應該是落在20%,提前贈與也可以達到以下兩個目的: 1、降低遺產總額:假設廖父每次的超額贈與要繳10%~15%,也比遺產稅20%來的省稅。 2、達到確定分配:降低遺產總額後,要準備的特留分金額也會降低,達到兒子房產可完整性持有。 二、留下遺囑,讓財產繼承更順利 針對尚未分配完的財產,蔡父以遺囑方式,將名下市價約4億的土地,主要分給三兒子,雖然其中一個女兒覺得不公平,而提出侵害特留分之訴,但截至撰寫本文前107年度調家訴字第1號的裁判結果,最終還是依蔡父所願,房產主要分給三個兒子。 如果沒有遺囑,結果可能就會不一樣了,因為一般常見的繼承登記方式有以下三種, 繼承人若有部份不同意繼承分式,房產就會依公同共有的方式登記,但要注意的是,後續處分會面臨的問題就複雜囉!所以若往生的親人都沒有留下遺囑,但繼承人間可以有共識達成分割協議,或許可以避免共有的問題,但是這就涉及到全體繼承人對於遺產的分配想法。
從以上繼承登記所需的文件也特別提醒,繼承人若是按照自行協議分割方式繼承,是需要印鑑證明。其他的則只需一般印章不需用到印鑑證明。 三:協議分割,有時真的好難 此案例女兒一開始原在102年提起侵害特留分之訴,經法院移付調解後,各繼承人在106年調解程序中達成和解,調解的補償方式是母親將其名下561平方公尺的土地的1/2給她,以及三兄弟補償現金400萬,107/12/31前需完成給付。此協議確認書經律師及雙方都已有簽名,內容且有特別記載,雙方均不在異議或做任何遺產繼承(包括特留分)。 但今107年女兒卻再提出要撤銷分割遺產調解之訴,已被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 380 條規定駁回。因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 380 條規定「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但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以上裁定若原告仍不服還是可以在10日內提出抗告,後續的發展,我們也會持續追蹤。 最後要跟大家分享,實務上,繼承人若無法心平氣和的自行協議分割,需要走到法院裁判分割時,親人的感情在過程中已不斷被撕裂,如上述的案例就耗時5年多,對於大家來說都是勞心勞力的苦差事啊!宿世因緣今生大家有幸成爲家人,平和的傳承財富價值及護衛家人情感才是我們努力的目標! 新聞來源:https://goo.gl/X63An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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