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要保人=被保人 繼承保單 免計遺產稅 須為生前長期所投保 新聞網址:https://goo.gl/mu4puD 分享日期:2018/8/24 裁判字號:台灣最高行政法院判決101年度判字第201號 判決下載:附件 當保單實質課稅的尚方寶劍出鞘時......... 【新聞重點】 一、免計入遺產總額的基本條件: 1、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都是同一人、給付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 2、生前長期投保 3、非重病或是身故前的詐保 二、常見問題 要保人如以家人為被保險人購買保險,當要保人死亡時,因保險事故尚未發生,並不涉及保險金額給付,但其投保保單是具有價值的財產,為被繼承人的遺產,應依規定列入遺產課稅。 三、遭補稅個案 A先生死亡前2年出售多筆房地,獲利達3,000萬元,但繼承人配偶B小姐僅申報A先生遺留存款1,000萬元,國稅局多方尋找2,000萬元差額的下落。稅務員發現,A生前為配偶及子女投保多筆人壽保單,要保人為A先生,但被保險人卻是其配偶及子女,依法將A價值2,000萬元保單併入遺產總額課徵10%稅負(遺產總額未超過5,000萬元適用10%稅率),並依照遺贈稅法第45條短漏報情形裁處2倍以下罰鍰,最後B小姐遭裁處200萬元。 【31觀點】 上述個案,是保單會課徵遺產稅的典型類型,在實務上,即使要保人與被保人是同一人,若是保單符合國稅局的實質課稅「八大特徵」,分別是:重病投保、高齡投保、短期投保、躉繳投保、巨額投保、密集投保、舉債投保、保險費高於或等於保險給付金額,國稅局仍會依實質課稅原則,將保單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依財政部於102/1/18發給各區國稅局的「實務上死亡人壽保險金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案例及其參考特徵」函,裡面特別羅列了19件實質課稅案例,我們特別挑選其中一例說明如下:
參考來源: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201號判決 一、遺產總額的認定爭點 1、繼承人申報遺產總額: 104,448,286元 2、國稅局核定遺產總額: 144,484,457元 3、遺產總額差額:40,036,171元 訴訟爭點:蘇父生前投保的5張投資型保單、8張壽險保單,保單價值共37,606,315元,繼承人不服國稅局將其計入遺產總額提起上訴。 二、國稅局如何將保單併入遺產總額 1、躉繳保費42,477,614元,受益人保險給付僅為44,358,797元,實質上僅為返還保費及利息而已,與保險是保障遺族生活為目的有違。 2、投資型保單契約書有註明,要保人需自行承擔風險,認定是以投資為主要目的。 3、認同非重病期間投保,投保動機非故意移轉財產,也無避稅動機。但依投保時程、金額、經濟狀況,以蘇父是理財規劃為目的投保,依實質課稅原則,將死亡保險給付併入遺產總額。 4、投保目的與遺贈稅法第16條第9款、保險法第1條及第112條規定之立法意旨不同。 三、實質課稅下我們可以做什麼? 上述判決,國稅局以實質課稅原則,繼承人需要補稅17,999,171元,繼承人在失去至親的傷痛時刻,又面臨高額補稅,不能接受又能如何!時光如果能倒流,可以試著這麼做: 1、提前規畫,才是王道 如果等到年紀大了、生病了、錢多到花不完、買保單的起心動念只是不想繳稅,而不是站在照顧遺族的角度的話,恐怕很難躲過國稅局實質課稅的尚方寶劍。 2、誠實申報,不要遺漏 即使符合上述免計入遺產總額的基本條件,但在申報遺產稅申報書時,別忘了要將身故給付填入「不計入遺產總額財產」的「動產及其他有財產價值的權利」欄位;至於會不會被實質課稅,就要看國稅局的認定了。如果漏報會怎樣?依遺贈稅法第45條規定,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應按所漏稅額處以二倍以下之罰鍰。 3、看清保險的價值 保險在稅法上,的確有些稅負優惠,但並不是拿來做「避稅」的工具!換個角度,如果沒有規劃保單,這些錢放在銀行、或是投資,不是也都是要課稅嗎?保險除了從稅務利益考量外,還有「財務」、「分配」等多重價值,如果您看清、也認同這些價值,保險將能為傳承規劃發揮重要的效益! 想要了解 保單如何運用在資產傳承分配 歡迎報名9月份「傳承/稅務六大主題-傳承主題班」 https://goo.gl/MYJp2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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